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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发娱乐必发bifa官方appღ✿。必发官方ღ✿,bifa必发娱乐ღ✿。必发指数ღ✿!必发888官方网站ღ✿,bifa必发ღ✿,并放弃表决权暨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披露陈某伟拟收购萃华珠宝部分股份并将成为萃华珠宝实际控制人的具体情况ღ✿。
萃华珠宝实际控制人拟变更为陈某伟事项系《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所述重大事件,相关信息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ღ✿。内幕信息形成日为2021年12月19日,公开日为2022年6月16日ღ✿。郭某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ღ✿。
符某民ღ✿、朱映君为某公司股东,各占50%股权ღ✿。二人长期按照各50%比例共同出资买卖股票,并按此比例分配bifa·必发(中国)ღ✿、承担盈亏ღ✿。二人共同决策ღ✿、控制下列证券账户交易“萃华珠宝”,资金主要来源于符某民ღ✿、朱映君ღ✿。
一是买入行为与见面接触时点高度吻合ღ✿。朱映君与郭某杰见面接触次日,当日开盘即连续买入“萃华珠宝”ღ✿。二是买入行为明显背离公开信息ღ✿。2022年1月28日萃华珠宝发布公告终止与陈某崇的股份转让暨终止公司控制权变更ღ✿。2月7日(公告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萃华珠宝”以跌停价开盘,前述账户却在开盘后连续买入“萃华珠宝”ღ✿。三是买入行为与内幕信息的变化过程高度吻合ღ✿。在陈某伟指派田某一与郭某杰商谈收购萃华珠宝的具体条件之日前后,上述账户明显放大交易量ღ✿。四是买入行为与平时交易习惯明显不同ღ✿。包括买入品种单一ღ✿、新增多个账户买入ღ✿、买入占比高等ღ✿。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bifa·必发(中国)ღ✿、电子产品取证资料ღ✿、证券账户开户及交易资料红尘佳人如烟事ღ✿、银行流水ღ✿、交易所盈利计算结果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ღ✿。
我会认为,符某民ღ✿、朱映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ღ✿、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红尘佳人如烟事ღ✿。
在听证和陈述申辩材料中,朱映君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内幕信息形成时点认定错误ღ✿。陈某伟直至2022年5月底才考虑收购萃华珠宝控制权,内幕信息才具备形成条件ღ✿。其二,本案交易不存在异常性,不存在“买入行为与见面接触时点高度吻合”情形ღ✿。其三,账户组应当剔除“张某”“朱某珊”“林某标”“黄某源”四个账户ღ✿。其四,符某民与朱映君的账户分成比例认定错误ღ✿。其五,本案证券交易行为属于集体决策ღ✿、使用公司资金的单位行为红尘佳人如烟事ღ✿。其六,申辩人主动供述“张某”账户交易“萃华珠宝”的情况,应依法从轻ღ✿、减轻处罚ღ✿。综上,朱映君请求从轻红尘佳人如烟事ღ✿、减轻或免于处罚红尘佳人如烟事bifa·必发(中国)ღ✿。
第一,郭某杰ღ✿、郭某春ღ✿、陈某伟ღ✿、田某一于2021年12月19日就陈某伟收购萃华珠宝的新方案及《核心交易条款》展开讨论,在后续协商调整后最终形成2022年6月16日上市公司公告所涉事项,故认定2021年12月19日为内幕信息形成时点并无不当ღ✿。
第二,朱映君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后,交易“萃华珠宝”的使用账户数量增加,买入数量与时段买入占比明显放大,交易风格相较以往交易习惯明显变化,买入行为与内幕信息发展过程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存在异常性bifa·必发(中国)ღ✿。
第三,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张某”“朱某珊”“林某标”“黄某源”四个账户的交易决策均由朱映君bifa·必发(中国)ღ✿、符某民作出,“黄某源”账户买入资金来自于符某民ღ✿。相关账户的实际获利具有违法性,该获利与朱映君ღ✿、符某民敏感期内买入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应予以认定ღ✿。
第四,朱映君与符某民出资比例各为50%,并按出资比例分享盈亏,二人的资金长期混同,故我会关于账户分成比例的认定并无不当红尘佳人如烟事ღ✿。
第六,我会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ღ✿、性质ღ✿、情节ღ✿、社会危害程度及配合情况,量罚适当ღ✿。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ღ✿、性质ღ✿、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符某民ღ✿、朱映君内幕交易“萃华珠宝”的行为,责令其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39,894,920.81元,其中朱映君承担19,947,460.41元,符某民承担19,947,460.40元;处以119,684,762.43元的罚款,其中朱映君承担59,842,381.22元,符某民承担59,842,381.21元ღ✿。因符某民已去世,对其不再给予行政处罚ღ✿。故责令朱映君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朱映君违法所得19,947,460.41元,并对朱映君处以59,842,381.22元罚款ღ✿。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ღ✿。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ღ✿。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ღ✿。